任何行政机关“不得随意”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!

来源:南京软月网站建设  作者:小森  时间:2024-02-21 10:31:26  点击:0

任何行政机关“不得随意”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!

南京网站建设:2024年2月19日,国务院发布了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,该《意见》首次对行政法规、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。

今天分享这篇文章,我觉得有着重要的意义,关乎到我们众多中小企业主,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,当然我们并非法律从业者,也非什么专业研究机构,只能相对客观的从我们自身角度以及我们曾经接触过的一些情况,来跟大家分享,如有解释不清,或者解读理解上有问题的,也欢迎大家指正,并完善,谢谢。

虚构的故事

阿Q是一家小型企业主,若干年前互联网营销兴起,不甘落后,且想接触互联网这样的现代化工具为企业推广营销助力,于是就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了一个公司官网。

早期的互联网,营销文案、文字编写等等,算是“百无禁忌”,加上“粗矿式”的快速发展,早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条条规规。

但随着互联网法制的不断健全,条款的不断完善,原先的一些做法、说法等等都需要重新推敲。特别是一些宣传用语、内容文字描述的话术都需要在法规限定的规范下去合理使用。

但,对于众多中小企业主其实并不简单,他们没有固定的渠道可以准确、快速的获取相关的政策法规的信息,也没有能力能够完全理解相关政策内容。

即便现在大家“耳熟能详”的《广告法》,具体细则等等又能有几个完全弄明白的,基本都是“心中有数”而已。

尽管是我们,现在在写一些日常内容的时候,都不敢随意去使用一些所谓的“极限词”,哪怕是一句寻常到十分寻常的语句,都不曾敢去用“某些词”。

为什么?!因为一旦被“举报”,就会牵扯太多“精力”,而且很“无助”。这种“无助”很多是来源没有准确标准的定责,好比“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”。

于是在阿Q公司官网建设上线没多久后,就吃到一张“违法广告法”的通知,原因是因为官网中使用了部分广告法违禁词。

问他为什么这么写,他说“我哪有什么文采哦,都是抄抄同行的内容改改的...”。

可能看到这里,你会不明所以的嘴角上扬,觉得这哥们“够乐”。但你知道类似他这样的情况有多少嘛,其实有很多很多。

很多企业在搭建官网,亦或是设计一些企业宣传物料时,很多广告语都是“东拼西凑”来的,对内容描述的合规性并没有直观的感受。

同时,过去的这十大几年中,市场的蓬勃发展,很多企业在经营时,这些宣传物料基本都会被忽略掉,即便在未来的某一天了解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,也很少有几个会去排查现有或者历史宣传物料内容的。

阿Q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后,也是来来回回折腾了好几次,虽然老大个人,但从他跟我的描述中,不难看出,那个时候的他就像犯了错的小孩子。

... ...

(以上内容,纯属杜撰,没有任何恶意引导意图)

《意见》看点

1、依法科学设定罚款:严守罚款设定权限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、合理确定罚款数额、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,及时修改废止罚款规定。

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,能够通过教育劝导、责令改正、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,一般不设定罚款。

2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:坚持严格规范执法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,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。

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,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,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,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。

3、全面强化罚款监督:深入开展源头治理、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,充分发挥监督合力。

对社会关注度较高、投诉举报集中、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,要综合分析研判,优化管理措施,不能只罚不管。

编者按

在当下,国务院发布的这份《意见》,我个人觉得有着重要意义,而且关乎你我。

除了违法广告法的这样那样,近期又出现了多起,企业官网、画册中因使用过期资质证书被举报的。

在很多遇事的企业中,不乏有类似阿Q这样的,也有真的因为“不知”而造成的。

这份《意见》的出台,不仅给相关行政机构提供了执法标准,也为很多涉事企业提供了合理维护、主张自己权益的标准和方向。

让曾经的“无助”,不再无助。

我是小森,今天就聊这么多,也只能(敢)聊这么多。感谢你的耐心阅读~

戳这里了解详情: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》全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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